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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业要闻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涉及铝镁粉尘企业重点学习!

发布时间:2024-01-22 作者:综合管理部

2024年1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发生一起铝镁粉尘爆炸事故,据报道事故目前已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我在看到新闻报道为死难者惋惜的同时不禁会引起相应的思考,关于铝镁粉尘如何防范和管理的思考。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4272-2016 。这本规范距离发布至今已有8年了,相信好多小伙伴对于里面的条款已经模糊了。小编今天就带着大家来重新学习一下此规范重点条文。

小编只对重点条文进行了收集整理,重点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编用红色字体进行了标注。

4 一般要求        

4.5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 GB 50019 的要求,送、排风系统防火安 全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集中通风、采暧和空调管线在管线进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之前应设置防火阀,空调系统的制冷(热)装置不得设置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4.6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不得采用产生明火、高温和释放可燃气体等存在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作业方式及工艺,不得设置和使用存在产生爆炸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压力容器、气瓶、加热及蒸汽系统等设备和装置。    

4.8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6 建(构)筑物的布局与结构        

6.1 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建筑物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25m。如果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

b)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实体结构隔墙,与其它加工方式的作业区隔离。

6.2 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建筑符合下列要求:

a)厂房建筑宜采用单层设计;

b)单层建筑的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框架结构,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

c)厂房建筑物的墙体应设有泄压口,或其他开口作为泄压口,泄爆面积计算应符合 GB/T 15605的要求。

6.3 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应按照 GB 50016 耐火等级乙类厂房的要求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厂房的门(包括厂房内车间的门)应向疏散逃生方向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6.4 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7 防火及消防设施

7.2 生产车间应按照 GB 50140 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应采用用于熄灭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燃烧火焰的灭火器材(D 类或冷金属)、覆盖剂进行灭火。

8 电气防爆安全 

8.4 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 GB 12158 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 GB 50058 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8.5 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报警装置的新装、更换和定期维护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检测。

9 除尘系统防爆安全

9.1 一般规定

9.1.1 应识别、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

d)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至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类似结构构筑物的除尘工艺。不得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9.1.2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9.1.3 除尘器箱体符合以下要求:

a)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b)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

c)方形箱体的箱板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

d)箱体内部表面光滑,钢质金属材料箱体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得使用铝涂料。 

9.1.5 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9.1.6 铝镁粉尘不得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得与带有可燃气体、烟尘、高温气体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9.1.7 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得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9.1.8 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装置:

a)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应先于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的启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 10min 停机。
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报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9.1.9 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9.1.10 除尘系统应按照 GB 2894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风管应按照 GB 7231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识别色、或识别符号。
9.2 干式除尘器 
9.2.2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选用干式除尘工艺时,若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大量的粉尘,可在除尘系统中设置经旋风除尘器进行初级除尘,再经袋式外滤除尘器二次除尘的工艺。
9.2.3 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9.2.4 袋式外滤除尘器要求如下:
a)除尘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与滤袋相连接的金属材质构件(如滤袋框架、花板、短管等)应按照 GB 12158 的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
b)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 8h 的使用期内应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 20%时,监测装置报警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c)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 70℃时,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灰斗落料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 65°。
9.2.5 袋式外滤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清灰装置:
a)除尘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 
c)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除尘器清灰装置的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脱水、脱油的气体,宜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气体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9.2.6 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测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9.2.7 除尘器的输灰装置及收尘容器(桶)符合下列要求: 
b)设置输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测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c)输灰装置宜采用气力输灰,不宜采用刮板输灰机与螺旋输灰机;
d)气力输灰安全要求:
——设置风压监测报警装置,当风压低于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在水平输灰管每间隔 6m 处,以及风管弯管夹角大于 45°的部位,应设置清灰口,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在风管弯管夹角大于 45°的部位,应设置监视粉尘在管道内流动的观察窗,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管道长度大于 10m 应按照 9.1.2 的要求设置防爆装置。
e)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应采用压实方式收集粉尘。
f)若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 25kg,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收集粉尘的容器(桶)应采用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9.3 湿式除尘器
9.3.1 除尘器与进、出风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9.3.2 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9.3.3 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9.3.4 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油污及杂质过滤,除尘器及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
9.3.5 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
9.3.6 除尘器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内不得结冰。
9.3.7 设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环用水储水池及水质过滤池的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
9.4 吸尘罩或吸尘柜
9.4.1 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作业工位应按照 GB/T 16758 的要求设置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下吸或侧吸方式收尘,吸尘口设计风速大于 1m/s,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无积尘。    
9.4.2 对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9.4.3 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9.5 风管
9.5.1 连接除尘器进风管的主风管
9.5.1.1 宜按照 9.1.2 的要求选用防爆装置。
9.5.1.2 风管应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风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直接连接湿式除尘器的进风管长度小于 3m 可采用矩型或方型横截面风管。
9.5.1.4 风管的设计风速按照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25%计算,且不小于 23m/s,并应满足风管内不出现粉尘堵塞、风管内壁不出现厚度大于 1mm 积尘的要求。
9.5.1.5 风管内表面应光滑,钢质金属材料的风管应采取防锈措施,风管内表面不得使用铝涂料。
9.5.1.6 在水平风管每间隔 6m 处,以及风管弯管夹角大于 45°的部位,宜设置清灰口,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9.5.2 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
9.5.2.1 风管应采用非铝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湿式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 3m 可采用软管连接。
9.6 风机    
9.6.1 除尘系统的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9.7 防爆装置
9.7.1 泄爆装置
除尘系统的泄爆面积计算,以及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9.7.2 惰化装置
惰化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b)采用惰性气体作为充入介质时,设置除尘器箱体内氧含量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当氧浓度高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d)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惰化装置带有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功能,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9.7.3 隔爆装置
隔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
9.7.4 抑爆装置
抑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b)抑爆装置启动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9.8 除尘器及风管的布置与安全措施
9.8.1 除 9.8.2 情况外,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
9.8.2 干式除尘器如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内,除尘器应符合 9.2 的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a)除尘器每班的收尘量不大于 2kg;    
b)除尘器单台布置在靠近外墙处设置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隔墙,房间的外墙开有向外部泄爆的泄爆窗或用于泄爆的其他开口,泄爆面积符合 GB/T 15605的要求。
9.8.3 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区域,其间距不小于 25m。
9.8.4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
a)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 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 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b)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10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
10.1 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进行机械加工,应采用不产生连续火花及明火的加工工艺及设备。若机械加工产生火花,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除尘系统的措施。
10.4 采用水湿或水浸加工工艺的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a)水湿或水浸加工区、水质过滤装置、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c)应识别及评估铝镁粉尘与铁锈、水或其它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危险,宜在水池(箱)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或)宜在产生氢气的危险区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当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水质过滤装置、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
11 作业安全
11.1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1.2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装、防尘口罩。    
11.3 应检查确认电气设备及工具的电气连接导线绝缘层完好,电气设备可靠接地,防爆电气设备无异常。
11.5 作业前 10min 应开启除尘系统。 
11.7 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作业工位区域的粉尘应及时清理。
12 粉尘清理
12.1 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厚度大于 0.8mm 的积尘层,应及时进行粉尘清理,清理周期及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至少每班清理的部位:
——作业工位及使用的工具;
——吸尘罩或吸尘柜;
——干式除尘器卸灰收集粉尘的容器(桶);
——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及滤网;
——粉尘压实收集装置。
b)至少每周清理的部位:
——干式除尘器的滤袋、灰斗、锁气卸灰装置、输灰装置、粉尘收集仓或筒仓;
——除尘系统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
——袋式除尘器的灰斗;
——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循环用水储水池(箱);
——作业区的机械加工设备。
c)至少每月清理的部位:
——除尘系统的主风管、支风管、风机和防爆装置;    
——干式除尘器的箱体内部,清灰装置;
——湿式除尘器箱体内部、滤网、滤球、喷水嘴和供水装置;
——作业区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电机和照明灯;
——作业区建筑物墙面、门窗、地面及沟槽。
12.2 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12.3 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它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13 安全管理
13.1 应确保除尘系统,以及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符合防爆安全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维护检修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机械加工设备、除尘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动火作业应按照 4.7 的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3.2 袋式外滤除尘器维护检修时,应针对滤袋清灰、残留粉尘的状况更新、更换滤袋。
13.3 应确保除尘系统配有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干式除尘器的清灰装置、锁气卸灰报警装置,以及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13.4 应建立除尘系统、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以及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检测、校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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